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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2018年7月13日  嘉兴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xjjfzlaw.com/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检[1999]24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市地税系统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本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要求,确定今年5至6月为我市地税系统发票清理检查的实施期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如下:
  1、各单位税务检查部门负责组织对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的发票使用情况实施检查;各单位征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所有纳税人发票的领用、保管、结存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查;票证中心负责组织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的发票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保管工作实施检查以及对各区县局、各分局的发票领发存等情况进行清理;市局稽查分局负责联系公安机关,对非法制售、倒卖发票的行为进行认真清查,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市局。
  2、结合日常检查,由税务所对日常检查对象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认真统计,上报本单位税务检查部门。
  3、结合案头稽核的纳税清算工作,由税务所按照案头稽核工作规程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发票缴销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本单位税务检查部门。
  4、结合二季度专项检查,由各检查单位对中央级建筑安装企业和公路局所属企业的发票进行重点清理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本单位检查部门。

  二、发票清理检查的总结和统计分析工作
  各单位应做好发票清理检查的总结统计工作,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局。各单位征管部门负责填报《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的自查部分,检查部门负责填报表中重点检查部分,7月10日前各单位将本次发票清理检查的总结和统计报表分别上报市局主管处室。征管处和票证中心负责组织的自查和发票清理检查部分,由征管处和票证中心负责总结统计工作。税务检查处负责将发票清理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国税发[1999]50号《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具体检查对象是指:
  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
  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4.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
  5.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的行为;
  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农副产品收购、建筑安装、粮食及汽车销售等。
  (二)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印制、保管、发放发票;
  2.是否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
  3.是否按规定销毁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
  4.是否按规定生产、销售、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
  5.是否建立了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保管。
  (三)对制售、倒卖真假发票的清查:
  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重点。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私印、伪造假发票的窝点以及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清理检查的重点。
  三、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自查和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发动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从事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真自查,尽量把问题暴露在自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进行清理检查。
  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附后),要公开见报、广泛宣传,使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了解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充分认识到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普遍受到一次遵纪守法、遵章纳税的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100%。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在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的基础上,要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印制、使用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100%。
  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阶段。在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情况也要进行整顿,主要检查发票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实,发票印制和代开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按规定征收税款,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是否安全、严格,发票的检查和处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这次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摸清规律,提出措施,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每个阶段时间的具体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清理检查的时限和政策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规为依据,清理检查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和管理发票以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销售和保管情况。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规定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在检查清理过程中,要做到定性准确,宽严适度,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边检查、边处理、边结案。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查出的案件涉及到其他经济犯罪行为的,应先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后,再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全面清理检查发票是新税制实施以后的第一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配备得力干部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统一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发票清理检查工作要与税收宣传、日常税收检查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和调整等各项工作结合进行。
  (二)加强配合,增强力度。为了搞好这次全国性发票的清理检查,有力遏制利用发票犯罪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加强与公安、工商、检察等有关部门,特别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的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联合组织突击检查,端掉一批非法印制、倒卖发票窝点,打击一批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分子。在清理检查工作中,国、地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相互传递信息,相互支持,联合行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清理检查中涉及外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要求协查;各地税务机关都要重视协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反馈信息和情况。
  (三)及时整改,注重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发票的清理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切实作好发票集中印制、严格发售、规范开具和取得,强化检查与处罚等发票管理工作。力争使发票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改善,使发票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四)做好发票检查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应随时将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国家税务总局,7月20日之前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总结和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2.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查统计表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税务机关是管理发票的法定机关。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发票清理检查活动。现就发票清理检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票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
  二、发票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用票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重点是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和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法。
  (二)检查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保管和销售情况。
  (三)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刷假发票的窝点和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伪造、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发票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与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所有印制、使用发票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对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保管发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要达100%;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票印购用存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100%;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阶段。
  四、检查清理的政策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规为依据。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规定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附件二
  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单位:万元
  违章情况(万份)  处理情况  补税情况  涉及其他经济犯罪情况
  未按规定领购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私印、伪造发票  拒绝接受检查户数
  项目  类别  用票户数  检查户数  检查面%  有问题户数  有问题户占检查户%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户  处罚金额  罚款金额  没收非法所得户数  没收非法所得金额  补税户数  补税金额  己入库金额  件数  金额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个体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其他
  自  查  小计
  工业
  其中:修理修配业
  商业
  其中:收购业
  公共事业
  交通运输业
  建筑安装业
  金融保险业
  邮政电讯业
  房地产开发业
  餐饮娱乐业
  服务业
  文化体育业
  其他
  其中:涉税行政事业收费
重点检查  小计
  附列资料  1.清理检查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 次/数,倒卖发票  人,收缴发票  份:捣毁制售假发票窝点  个,收缴发票  份。2、检查期间,查处发票违法案件  起,刑事处罚  人。3、检查前共有发票定点厂  家,通过检查发现有问题的  的,取消印制资格  家。4、发票定点印制厂的检查统计表由省级税务机关设计,内容包括:管理制度、防伪品、监制章、发票的保管、印制要求,废次品的销毁等。
  局长  处(科)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
  (增值税一般纳人适用)
  填表单位:
  单位:万元
  违章情况(万份)  处理情况  补税情况  涉及其他经济犯罪情况
  未按规定领购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未按规定抵扣  丢失发票未按规定处理  拒绝检查户数
  项目  类别  用票户数  检查户数  检查面%  有问题户数  有问题户占检查户%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户  份  户  处罚金额  罚款金额  没收非法所得户数  没收非法所得金额  补税户数  补税金额  己入库金额  件数  金额
  商业企业
  其他企业
  自查  合计
  商业企业
  其他企业
  重点检查  合计
  附 列  资 料  本次检查查处发票违法案件  起,刑事处罚  人
  局长  处(科)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附件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查统计表
  (国税机关适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  省级机关  地市级局机关  区县级局机关  专用发票 发售点
  税务机关或专用发票发售点个数
  专用发票仓库个数
  仓库安全设施达标个数
  仓库安全管理达标个数
  运输车辆安全达标个数 (按税务机关统计)
  运输通讯安全达标个数 (按税务机关统计)
  销售毁制度落实情况达标个数(按发售点统计)
  专用发票领购簿管理达标个数(按发售点统计)
  专用发票发售管理达标个数(按发售点统计)
  专用发票注销管理达标个数(按发售点统计)
  说明:上述检查项目的评判依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1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制度。
  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国税发(199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对发票清理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这次发票清理检查的重点是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发票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理解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对加强发票管理,增加税收,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专项斗争。
  二、加强配合,互通情况。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在日常征管、稽查工作中注意发现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查,该立案侦查的要开展工作。同时要发挥公安机关优势,挖掘犯罪线索。工作中,税务、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公安机关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对暴力阻挠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予以打击处理。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工作要予以必要的帮助。
  三、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清查打击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倒卖发票的违法活动和伪造发票的窝点是这次清查的重点。各级税务、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组织突击行动,捣毁窝点,抓获罪犯。对屡犯者要从严查处。对于大案要案,要及时立案,迅速查处。涉及跨地区的案件,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协查,提供条件并及时报告上级税务、公安机关。
  四、正确适用法律,严肃执法。在这次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中,要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伪造、倒卖发票和利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倒卖发票或利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各上级主管部门。

  一九九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