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 王建华
服务热线
13905735092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首页
HOME
律师介绍
ABOUT US
律师文集
LAWYER CORPUS
犯罪类型
强制执行
罪罚轻重
自首知识
刑事鉴定
经济犯罪案例
经济犯罪法规
管辖知识
专长领域
LEGAL EXPERTISE
案件委托
LAWYER CORPUS
法律咨询
LEGAL ADBISE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文章详情
医学会对哪些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
2018年7月13日
嘉兴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xjjfzlaw.com/
1、当事人一方提出鉴定申请的;
2、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
3、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4、已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
5、除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6、因非法行医使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
7、同一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同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
文章来源:
嘉兴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
王建华
[浙江]
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573509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jjfzlaw.com/news/view.asp?id=919342351021
[复制链接]
访问律师网站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
医学会对哪些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