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 王建华
服务热线 13905735092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详情

谨防“双规”被滥用

2018年7月11日  嘉兴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xjjfzlaw.com/


广东省日前出台了《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医生收取红包、回扣,从不满1000元起便会受到从行政警告到记过、降级或撤职的处分;收取1万元以上的,更要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就医生收取“红包”、回扣如何举证的问题,一位参与《办法》制订的医院管理者认为:“纪检部门有他们的工作方式,必要时可采取‘双规’。”(据4月17日《羊城晚报》)
那位医院管理者“必要时可采取‘双规’”的回答让我产生了新的疑问:对不是党员的医生怎么办呢?是不是也要进行“双规”?
所谓“双规”,是指“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种调查方式源出1994年3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而这个条例是党内的监督条例,也就是说,它只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有约束力。2000年1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试行)》也曾专门明确:“‘双规’的对象是党员”。
然而,就在中纪委下发《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试行)》办法不久,湖南省郴州市纪委在办理一桩经济案件时将三名非党员的个体老板“双规”,而且扣留时间长达49天(据4月5日《新京报》)。
近年来,“双规”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很多贪官的末日,都是从“双规”开始的。必须承认,它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在反腐败斗争中立下了汗马功劳。也正是因为“双规”的屡建奇功,使人们对其产生了依赖的心理,以至于一遇到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就想到“双规”这个“法宝”。但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双规”有被滥用的迹象,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超范围”,即把非党员扩大为监督对象;二是“超权限”,如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就有非法拘禁之嫌。
“双规”只是党内监督的一种形式。如果说它是一个“紧箍咒”,那么它只对中国共产党员这些“孙悟空”们有效。对“猪八戒”、“沙和尚”以及普罗大众,“双规” 是没有用的。但这并不是说,普通群众就可以天马行空、不受约束。事实上,除“双规”之外,还有很多具有普适性、“打击面”更广的监督方式。比如单位内部的纠察机构可以约束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政府的监察部门可以调查每个公务员,而公检法则对包括党员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执法权。
腐败要反,“双规”好用。但一切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广州那位医院管理者的说法,似乎把宝都押在了“双规”的身上,这就有了滥用的危险。

文章来源:嘉兴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王建华[浙江]

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573509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jjfzlaw.com/news/view.asp?id=919342350991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