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 王建华
服务热线 13905735092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详情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

2018年7月25日  嘉兴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jxjjfzlaw.com/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6)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7)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8)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文章来源:嘉兴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王建华[浙江]

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573509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jjfzlaw.com/news/view.asp?id=920516410803 [复制链接]